最高人民法院出台预付式消费司法解释 全面规范市场秩序保障消费者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已于2024年11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32次会议审议通过,将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这一重要司法文件的出台,旨在系统解决预付式消费领域长期存在的突出问题,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提供更加明确的法律依据。
《解释》针对预付式消费领域的突出问题作出全面规范。首先明确了各类预付式消费交易模式下的责任主体认定规则,包括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多用途支付机构预付卡以及各类会员制消费等不同情形,有效解决了消费者维权时面临的"追责无门"困境。针对"卷款跑路"这一最突出的问题,《解释》规定经营者未按约定提供商品或服务的,消费者有权要求退还预付款余额,并可主张违约责任。
在规范合同条款方面,《解释》明确列举了"收款不退""丢卡不补""限制转卡""过期作废"等典型不公平格式条款,规定此类条款应当依法认定无效。特别值得关注的是,《解释》借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确立了预付式消费"七日无理由退款"制度,规定消费者自付款之日起七日内,无需说明理由即可请求返还预付款本金。
为破解消费者维权难题,《解释》还作出了一系列创新规定:降低消费者举证难度,明确经营者应当提供交易记录等证据;简化退卡程序,规定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退还余额;规范转卡条件,禁止经营者设置不合理障碍。这些规定将显著提升消费者维权成功率。
在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同时,《解释》也注重平衡经营者合法权益,防范权利滥用。明确规定消费者应当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不得恶意主张退款;经营者因消费者违约受到损失的,可以依法主张赔偿。这种双向规范的设计,有利于促进预付式消费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
该司法解释的出台,是最高人民法院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的重要举措,对于规范预付式消费市场秩序、优化消费环境、提振消费信心具有重大意义。各级法院将依据《解释》规定,公正高效审理预付式消费纠纷案件,切实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为促进消费市场健康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