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荒唐!退订广告还被扣短信费?法院判了......

发布时间:牛域网 2025-05-21 14:48:42 浏览量:3
近日,江苏南通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的一起案例引发关注。2024年3月14日16时51分,王某的手机收到一条题为“XX教育”的广告短信,短信最后注明“拒收请回复R”。王某按照提示回复了“R”退订,却产生了0.1元的短信费用。之后,他在工信部网站查询到该短信码号系某网络科技公司使用,且退订后未再收到该码号端口的短信。

近日,江苏南通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的一起案例引发关注。2024年3月14日16时51分,王某的手机收到一条题为“XX教育”的广告短信,短信最后注明“拒收请回复R”。王某按照提示回复了“R”退订,却产生了0.1元的短信费用。之后,他在工信部网站查询到该短信码号系某网络科技公司使用,且退订后未再收到该码号端口的短信。

 

王某认为,该网络科技公司涉嫌非法收集、储存、使用其手机号码等个人信息,侵犯了个人信息保护权,干扰了其正常生活,造成精神痛苦,遂起诉要求公司书面道歉、不再骚扰,承担0.1元退订费及交通费、误工费等合计2500元。然而,被告公司未作答辩。

   

营销短信涉嫌侵犯用户隐私

电信运营商应从源头治理

 

近年来,工信部多次开展垃圾短信治理专项行动,但由于垃圾短信治理难度大,营销短信仍难以杜绝。

 

2015年,工信部就发布《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要求未经用户同意或请求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短消息,对拒绝接收商业性短信息的,应当停止向其发送,违者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最高可处3万元罚款。

 

2020年8月,工信部又发布了《通信短信息和语音呼叫服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提出任何组织或个人未经用户同意或者请求,或用户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短信息或拨打商业性电话。用户未明确同意的,同样视为拒绝。

 

《民法典》1032条明确

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民法典》第1033条明确: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以电话、短信、即时通信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也就是说

按照《民法典》规定在没有得到权利人明确同意的情况下营销类短信可能涉嫌侵犯用户隐私

工信部信息通信经济专家委员会委员盘和林认为,个人电话号码已经是隐私信息,基于个人隐私信息的非法获取,并发送营销短信,这本身就是一种违规的营销行为。对于运营商来说,应该从源头出发,减少此类短信的投放,尤其是要减少和第三方电信虚拟运营商的合作,电话,本该是透明、可信的交流方式,而不应该成为营销工具。

 

盘和林提出建议,监管层应建立大数据监测机制。例如,可以鼓励用户通过上传黑名单的方式,以此了解那些号码所发送短信的性质,对于被大多数消费者拉黑的号码,可进行封禁和处罚。同时,运营商基于长期利益考虑,应逐步退出这类营销短信业务,转而从信息通信服务中盈利,靠赚取资信费来获取收入。另外,手机厂商也需增强相关功能,助力消费者屏蔽此类短信。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中国消费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