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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解除失信被执行人?

发布时间:牛域网 2025-06-17 13:56:18 浏览量:1
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披露,截至5月16日,全国公布中的失信被执行人有856.83万。 “限高”和“失信”经常会出现在新闻报道中,在案件进入执行阶段,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不愿意履行,甚至故意逃避履行义务,就会被执行法院采取“限高”“失信”措施。 那么,“限高”与“失信”到底是什么?二者有何区别?有什么法律后果?如果被列入“限高”和“失信”名单后该如何解除?

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披露,截至5月16日,全国公布中的失信被执行人有856.83万。

“限高”和“失信”经常会出现在新闻报道中,在案件进入执行阶段,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不愿意履行,甚至故意逃避履行义务,就会被执行法院采取“限高”“失信”措施。

那么,“限高”与“失信”到底是什么?二者有何区别?有什么法律后果?如果被列入“限高”和“失信”名单后该如何解除?

“限高”,全称为“限制高消费”,是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采取的一项执行措施,即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

被“限高”的情形:只要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义务,都可以采取“限高”措施。目的是为防止被执行人财产的不当减少,具有保全债务人财产的作用。“限高”同时也是一种信用惩戒的重要手段,主观上可以使债务人感到更为“不便”进而形成巨大的心理压力,促使有履行能力的债务人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限高”的影响 :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限制消费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六)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限制消费后,被执行人极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以上列举的行为。

 

“失信”,全称为“失信被执行人”,俗称“老赖”,是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针对被执行人的不诚信行为、规避执行、抗拒执行、不配合法院执行程序等行为采取的一项执行措施,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以后,征信机构会在其征信系统中记录,相关单位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

被纳入“失信”的情形:“失信”措施的运用,主要在于被执行人存在主观故意,比如对生效法律文书、执行和解协议不屑一顾,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在收到法院的报告财产令后,不向法院报告财产,直接将报告财产令束之高阁,或不如实申报财产,虚报瞒报;在法院处置被执行人房产时,不配合办案人员进入现场、阻挠评估;在法院处置股权进行审计时,不配合提交材料,隐匿转移材料;在房屋腾退过程中,阻挠执行、威胁办案人员等等。

“失信”的法律后果:会有限制消费和联合惩戒两个方面的后果。也就是说,一旦被采取“失信”措施,就会有“限高”的效果,不能进行高消费;除此之外,还会受到联合惩戒,就是通常所说的“一处违法,处处受限”。

 

“限高”与“失信”的解除条件

“限高”解除条件:1.被执行人履行完毕义务;2.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3.被执行人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4.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且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

“失信”解除条件:1.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人民法院已执行完毕;2.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3.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删除失信信息,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4.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两次以上,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的;5.因审判监督或破产程序,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失信被执行人中止执行的;6.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予执行的;7.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有纳入期限的,不适用上述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在被执行人妨碍、抗拒执行,规避执行,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违反限制消费令,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五种情形下,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期限为二年。被执行人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抗拒执行情节严重或具有多项失信行为的,可以延长一至三年。纳入期限届满后三个工作日内,人民法院删除失信信息。